發文單位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發文字號:電子郵件 字第 950829b 號
發文日期: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
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相關法條:著作權法 第 3、22、26-1、44~65 條(95.05.30)
要 旨:於網上上傳、下載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,涉及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
行為
全文內容:一、著作權法(下稱本法)規定,於網站上上傳、下載著作為「重製」行
為,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、下載,則屬「公開傳輸」行為
。「重製權」、「公開傳輸權」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,任何人若
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「重製」、「公開傳輸」,除有
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,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
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,始得為之,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
產權之行為,而須負擔民、刑事責任,合先敘明。
二、使用 Kuro 軟體下載及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,涉及了「重
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,如僅供個人或家庭
使用的話,在少量下載,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
影響的情況下,屬於合理使用之行為,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
害,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,仍屬侵害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
權」,依著作權法規定須負擔民、刑事責任。(詳參本局解釋令函資
料檢索智著字第 0921600565-0 號函,惟請注意,該令函說明三所提
到的著作權法第 91 至 93 條各條文第 2 項規定刑事責任之門檻,
業已刪除。)
三、使用 BitComet 軟體下載影片、音樂,如該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他人
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,則任何下載(即重製行為)動作可能
同時構成傳輸(即公開傳輸行為),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
為,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,若未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
產權人授權或同意,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
權。(詳參利用 BT 、Emule 等 P2P(點對點)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
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)
四、E-mail 寄信給 1、2 人以外的多數人信件中若含有影片或音樂、圖
片等,除有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,仍應先取得
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五、使用網部落格張貼的文章、圖片、短線影片、超連結音樂,除合理使
用外,在網路上上傳、下載、轉貼及傳送等行為,均應在著作財產權
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,才算安全又合法。(詳參網路著
作權你我他)
六、以上說明,請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、第 22 條、第 26 條之 1、第
44 條至第 65 條等規定。
參考法條:著作權法 第 3、22、26-1、44~65 條(95.05.30)
發文字號:電子郵件 字第 950829b 號
發文日期: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
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相關法條:著作權法 第 3、22、26-1、44~65 條(95.05.30)
要 旨:於網上上傳、下載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,涉及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
行為
全文內容:一、著作權法(下稱本法)規定,於網站上上傳、下載著作為「重製」行
為,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、下載,則屬「公開傳輸」行為
。「重製權」、「公開傳輸權」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,任何人若
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「重製」、「公開傳輸」,除有
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,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
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,始得為之,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
產權之行為,而須負擔民、刑事責任,合先敘明。
二、使用 Kuro 軟體下載及交換使用他人的音樂與錄音著作,涉及了「重
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,如僅供個人或家庭
使用的話,在少量下載,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
影響的情況下,屬於合理使用之行為,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
害,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,仍屬侵害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
權」,依著作權法規定須負擔民、刑事責任。(詳參本局解釋令函資
料檢索智著字第 0921600565-0 號函,惟請注意,該令函說明三所提
到的著作權法第 91 至 93 條各條文第 2 項規定刑事責任之門檻,
業已刪除。)
三、使用 BitComet 軟體下載影片、音樂,如該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他人
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,則任何下載(即重製行為)動作可能
同時構成傳輸(即公開傳輸行為),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
為,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,若未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
產權人授權或同意,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
權。(詳參利用 BT 、Emule 等 P2P(點對點)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
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)
四、E-mail 寄信給 1、2 人以外的多數人信件中若含有影片或音樂、圖
片等,除有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,仍應先取得
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以免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五、使用網部落格張貼的文章、圖片、短線影片、超連結音樂,除合理使
用外,在網路上上傳、下載、轉貼及傳送等行為,均應在著作財產權
人同意或授權利用的範圍加以利用,才算安全又合法。(詳參網路著
作權你我他)
六、以上說明,請參照著作權法第 3 條、第 22 條、第 26 條之 1、第
44 條至第 65 條等規定。
參考法條:著作權法 第 3、22、26-1、44~65 條(95.05.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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